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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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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5]30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和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渡口、渡船的实际情况,对在全市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和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提出如下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抓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目标

  力争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全市渡口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区、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渔监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活动”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为原则。交通、安监、公安、海事、海洋与海业、旅游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其中核心是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经营性渡口渡航)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区、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整治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具体负责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必须相应设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好这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辖区水域安全。

  组 长:潘世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阮跃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林金平 市交通委副书记、副主任

  郭景宗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宏生 厦门海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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