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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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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
 
 
为深入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积极稳妥实施部分污染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加快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环境污染整治企业实施搬迁、转产、关闭提出如下扶持政策意见:
  一、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企业(项目),其关停工作依据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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