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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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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164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开电明字(200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坚决刹住贫困地区铺张浪费之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贫困地区(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较多的非重点县)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贫困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的规定,一律不准新建、购买机关办公楼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楼堂馆所。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从机关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加固改造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得借改扩建和加固维修之名大兴土木,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对办公楼进行高档装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项目,也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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