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203号
【发布日期】 2005-11-28
【实施日期】 2005-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5]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审核与公布。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编办,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做法,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
  4.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9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确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