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5]112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潜江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O04]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O03]56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是指行使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直接向缴款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预算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缴款人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按照法定程序权限确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财政部门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政府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