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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水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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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水县府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水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水县府发〔200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水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吉水县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残疾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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