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高农民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农民增收和我市农村、农业的新发展,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9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一技之长、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在我市农村从事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园艺、农机、水利、农村财会和经营管理等一线生产、开发、科技承包及科研成果示范与推广的农民可申报评审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设置为:农艺、工程、畜牧、兽医、农经5个系列;等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4个级别。 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从事农业种植、花果、蔬菜、食用菌栽培等专业的为农艺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从事林业育苗、园林绿化、水产养殖、农机使用、水利管理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从事畜牧专业的为畜牧员、助理畜牧师、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从事兽医专业的为兽医士、助理兽医师、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从事农村财会、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的为农经员、助理农经师、农经师、高级农经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