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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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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5〕126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管道燃气运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遵循《珠海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管道燃气过程中发生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管道燃气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管道燃气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泄漏事故。

  各级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为:

  (一)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管道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章 基本概况

 

  第五条 我市管道燃气工程于1991年开始规划建设,至1996年建设区域性气化站6个,分布在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和湾仔。敷设市政燃气管道64千米,其中香洲片19.3千米、吉大片20.5千米、拱北片24.6千米。供气介质近期为液化石油气,远期为天然气。近期供气方式由槽车将液化石油气运入各区域气化站,采用地下贮罐储存,一般最大储存量约20吨。单个气化站供气规模10000~15000户。气化站装置利用地下贮罐的液化气饱和压力将液态石油气导入气化器中,采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加热水,并通过热水循环系统将液态石油气加热而气化,气态液化石油气自气化器导出,经一级调压器将压力降至出站压力,再输入市政管网。

  根据气化站工艺流程和市政管网系统设计,市政管网采用中压B一级管网系统。设计压力按远期规划气源为天然气,输配压力0.2Mpa(表压)考虑。近期输配液化气工作压力的起点压力为0.07Mpa(表压),管道的未端压力不小于0.04Mpa(表压)。

  户内管道系统供气方式一般为楼栋集中调压为低压供气系统(户内管道燃气设计压力为2800pa),其流程为:

  (一)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中压燃气输配管网→中压庭院管→楼栋引入管→楼栋调压箱(燃气表箱)→户内低压管→燃气用具。

  (二)天然气:接收门站→天然气高压管线→天然气储配站→中压A级燃气输配管网→调压站→中压B级燃气输配管网→中压庭院管→楼栋引入管→楼栋调压箱(燃气表箱)→户内低压管→燃气用具。

 

第三章 主要危险因素

 

  第六条 天然气接收门站、高压管线、天然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中中压调压站、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区主要危险因素:

  (一)天然气输送压力高,设备及管道泄漏与爆裂损坏的可能性大。

  (二)槽车卸气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误操作导致液化气泄漏,引发火灾。

  (三)贮罐,工艺系统操作失误导致泄漏或火灾。

  (四)贮罐过量充装。

  (五)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阀门失修。

  (六)禁火作业区内有火种或有其它引燃引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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