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关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5)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报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有关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明电(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4年8月国务院部署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积极行动,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互相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了宏大的声势和良好的工作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清醒地看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