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2005)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2005)
内政字[2005)1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政策和精神,现就改善提高我区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企业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退休费及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企业及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