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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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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档案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档案局、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对改革改制中国有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企改革改制实际情况,现就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在发展及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真实记录,是企业资产的凭证和依据,属国家所有。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许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改革改制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档案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特别是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档案流向的管理,防止国有企业档案散失或损坏。
  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档案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能。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各有关国有企业应依法做好本企业的工作,并按照要求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档案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对所属(控股)企业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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