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白山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开展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同一信访事项已经三级行政机关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的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调查核实和依法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的活动。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