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和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
  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