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其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为了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长春市各区所辖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