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其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为了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长春市各区所辖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长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