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5]92号
【发布日期】 2005-11-29
【实施日期】 2005-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全国级、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改善提高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历届全市劳动模范大会评选表彰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劳模每人每月发给6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农民市级劳模每人每年发给300元荣誉津贴。
  (二)市级劳模由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有计划地安排荣誉疗休养。
  (三)市级劳模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市劳模基金会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困难帮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充劳模基金。
  (四)上述市级劳模荣誉津贴、困难帮扶金、体检费、休养费等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单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