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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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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
【发布日期】 2004-08-27
【实施日期】 2004-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管理,我部决定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现就标志的说明、使用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标志释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由椭圆型的长城和经过艺术化的CDPC字母图案组成。长城是中国的标志,长城建筑本身具有防御、抵抗的能力,以长城作为标志设计的主导思路进行创作,意在体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的内涵。CDPC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China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的英文缩写字母,下方圆弧形的长城图案将其紧紧包围,再现了“预防”与“控制”的职能。在色彩上将表示疾病的“D”字母设计为突出的红色,寓意危险与警告,而其它图案与字母均为兰色,体现出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保护下的安全与宁静。

       二、 标志性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

       标识性是指此标志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用特定标志,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将其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的物品、设备上。

       三、 标志使用范围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标识及其相关物品、设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将有此标志的指示性路标置于其所在路口。

       四、 标志使用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的图案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中增删任何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使用此标志时,应将其置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并能从不同方向、尽可能远的位置得以辨认。

       卫生部归口负责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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