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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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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2005]102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  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  一、降低准入门槛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对批准文件中明确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总部批准文件和其他企业登记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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