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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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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05]154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5]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基本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城市范围内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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