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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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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严肃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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