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7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自治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