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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5〕250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5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将于每年初及时将总局公布的我省上年度馆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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