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5年创建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中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5年创建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中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工作,根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本市中医药服务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确定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和下达建设单位资助经费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31号)文件中确定的33家示范点建设单位),开展2005年度期中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核方式:
  (一)自查:各示范点建设单位根据《上海市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各区(县)卫生局,由各区(县)卫生局复核后上报市卫生局中医处。
  (二)复核评估:
  1、市卫生局将组织对承担示范点建设单位随机抽查,实行现场复核评估,并反馈评估结果。
  2、随机抽取33个示范点建设单位(必须在各自查报告基础上)总量的35%(共12个示范点),由复核的示范点建设单位推荐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进行现场复核。
  二、评估计分:
  (一)中医药服务社区(郊区)示范点评估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70-80分需整改,可延期2-3个月再复核;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总分为110分,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7分为不合格。
  三、复核日程安排:
  (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