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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完善我省电煤按质计价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价格[2005]300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完善我省电煤按质计价的通知
(黔价格[2005]30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各发电公司,各电煤生产企业:
  为促进我省煤电生产供应,进一步规范我省发电用煤政府指导价格,经调研和征求煤电等有关单位意见,现将修订完善我省电煤按质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20日起我省电煤实行按质计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以电煤的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作为指标对电煤实行按质计价。硫份及其他质量指标的考核办法由煤电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同时撤销“黔价格[2005]140号”文件第二条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及附表1。
  二、2005年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电煤按质计价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10月1日起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每吨提高19元后,电煤按质计价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三、电煤购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协商确定具体结算方式并严格执行。各发电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煤炭企业支付燃煤价款,以确保煤炭企业的正常运行。各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要千方百计做好电煤的生产和供应,不得借煤炭供应紧张之机,掺杂使假、短斤缺两,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搞价格垄断,哄抬煤价。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附表一:贵州省发电用煤按质计价表
  单位:元/吨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省属重点国有煤矿│西电东送配套煤矿│地县乡镇煤矿│
  │卡)        │        │        │      │
  ├──────────┼────────┼────────┼──────┤
  │6000以上由煤电双方协│        │        │      │
  │商确定       │        │        │      │
  ├──────────┼────────┼────────┼──────┤
  │5900以上-6000    │217.00     │196       │194     │
  ├──────────┼────────┼────────┼──────┤
  │5800以上-5900    │213.00     │193       │191     │
  ├──────────┼────────┼────────┼──────┤
  │5700以上-5800    │209.00     │190       │187     │
  ├──────────┼────────┼────────┼──────┤
  │5600以上-5700    │206.00     │186       │184     │
  ├──────────┼────────┼────────┼──────┤
  │5500以上-5600    │202.00     │183       │181     │
  ├──────────┼────────┼────────┼──────┤
  │5400以上-5500    │198.00     │180       │178     │
  ├──────────┼────────┼────────┼──────┤
  │5300以上-5400    │195.00     │177       │174     │
  ├──────────┼────────┼────────┼──────┤
  │5200以上-5300    │191.00     │173       │171     │
  ├──────────┼────────┼────────┼──────┤
  │5100以上-5200    │187.00     │170       │168     │
  ├──────────┼────────┼────────┼──────┤
  │5000以上-5100    │184.00     │167       │165     │
  ├──────────┼────────┼────────┼──────┤
  │5000        │1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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