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配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