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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5]110号
【发布日期】 2005-11-30
【实施日期】 2005-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配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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