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的乙级评价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对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乙级评价机构必须在经许可、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许可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不少于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参见附表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业务范围属《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一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业务范围属《对照表》中二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 《对照表》一类中“★”的专业为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应必备的本科专业(有二个以上专业的只可任选其一),其它为备选专业;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且其学历专业应与申报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资质机构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乙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附表2),电子版格式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bjsafety.gov.cn);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工作简历; (四)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其缴纳的“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六)技术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字的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及聘用协议; (七)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八)工作场地证明; (九)能够开展所申请评价资质相关的检测、检验等技术设施、设备、仪器清单或证明材料; (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