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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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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1号)
 
 
  《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2005年10月20日

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销售、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生猪屠宰实行定点许可制度,并坚持合理布局、集中检疫、方便群众、有利流通和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尾、脏器、血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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