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超峰 2005年10月19日 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的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