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订、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策的总称。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减少、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种类和主体。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中的数字,除前款及其他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中文数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职权。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年度立项计划草案; (二)审查、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组织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编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五)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