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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现代轨道交通公司: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协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责任主体)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本规定负责其运营安全的具体日常工作。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运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制度保证)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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