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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申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现代轨道交通公司: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已经2005年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新修订的《规定》和《指导手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方便市民出行,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运营服务标志是指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外以及车厢内的,为乘客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的各种标志设施,包括静态服务标志和动态信息显示标志。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统一、规范、简明、连贯的原则,不妨碍乘客通行。
  运营服务标志的具体设置应符合《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指导手册》。

第二章 总体设置要求
  第五条 导向标志应设置在通道或者客流通行区域的中线位置,并与客流方向相垂直,宜按照远视距设置。辅助导向标志、提示与警告标志的设置应平行于客流方向,宜按照中、近视距设置。
  站内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80米,站外导向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0米;在人流的交叉点、分流点和转向处,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及电梯等服务设施应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设施的功能。
  第六条 公用电话、公共厕所、问讯处及其他服务设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中视距单独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导向标志,并在无障碍通道电梯、出入口等处,设置相应的定位标志。
  第八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应设置安全警示与防灾紧急疏散导向标志系统。
  第九条 运营服务标志所采用的图形符号、色标、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内容应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并有相关图例。
  第十条 在运营服务标志的通视范围内,不得设置妨碍视线的广告或者其他设施;广告和其他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运营服务标志功能的发挥。
  禁止在静态服务标志上设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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