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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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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6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


各有关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投诉渠道,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公平、高效的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 依据《关于加强工商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4]702号)精神,受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陕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及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  第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监督部门投诉。
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监督部门”指陕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  第五条 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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