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 各有关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投诉渠道,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公平、高效的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规定(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依据《关于加强工商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4]702号)精神,受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陕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陕西省工商领域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及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监督部门”指陕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第五条 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