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