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01日)废止。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
失效日期:201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