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8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2005年11月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届审判委员会七十二次会议讨论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并提供其他司法援助。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三)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