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2005年11月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届审判委员会七十二次会议讨论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并提供其他司法援助。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三)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