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充分、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除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起草、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或者公开可能影响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环境资源规划及各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由行政机关主持完成的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要的统计分析资料。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发生及处理情况,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2、扶贫救灾、优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标准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政策、行政决定、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土地供应计划、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房地产交易情况; 4、生态环境资料、评价情况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7、为民办实事计划及实施情况; 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管理情况; 9、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行政处罚中的罚没收入上交国库及管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