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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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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5〕88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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