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