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节能概念)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建造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农村自建住宅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