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经营活动包括: (一)各类营业性演出及表演; (二)各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 (四)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 (五)电影影片的放映; (六)文物、美术作品的经营活动;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和文化艺术培训;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九)名片印刷业经营活动; (十)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业务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