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襄樊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工程计价人员的从业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时,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发承包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造价指数、基础单价、市场价格信息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经济法规、政策等。 第五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按行业标准执行,基础单价按本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 襄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缺项定额的测算、补充、发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编制、发包方审定后,报市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