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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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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佛府办[2005]32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佛山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佛府办[2005]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佛山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六座以下小客车。

  第四条 佛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出租小汽车客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小汽车客运行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做好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对出租小汽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出租小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小汽车的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提出实施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接受交通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者,其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经营者确定后,由市交通部门发给特许经营权授权书。

  第十条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需持交通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90日内办理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在办结车辆入户手续后15日内,到辖区交通部门申办营运手续,市交通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和倒卖。

  第十二条 经营权期限为8年,期限届满由市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经营权的期限自授予经营权文件90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对经营者实行质量服务信誉评议制度,由交通部门组织机构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情况每年进行综合评议,评议不合格的,市交通部门可采取限制、取消经营权或暂停出租小汽车客运投标资格等制约措施。质量服务信誉考核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

  (一)出租小汽车挂靠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和倒卖经营权的;

  (三)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企业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经营累计达一个月的;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一年内受到三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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