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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2005学年第二学期供中小学选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目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2005学年第二学期供中小学选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2005年8月我委印发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一、二、六年级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原教学配套材料中可循环使用的配套器材工具纳入学校教学仪器配备范畴。其他年级的教学仪器设备标准由我委根据二期课改全面推进的要求及时发布,并且作为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现针对相关年级部分学科实验(教学活动)的需要,我委补充编制了《2005学年第二学期供中小学选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目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学校,供学校根据教学需要选用,其费用在学校的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开支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补充列支。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上述费用。
  为保证学校教学器材的优质安全无隐患,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凡由区县和学校组织实施配备的教学配套器材必须要通过市教育技术装备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等专业资质鉴定。为保障学校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市区(县)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教学器材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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