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2005]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强化全市路桥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企业法人的,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或省直接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企业法人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经营性收费权的路桥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依法核准后,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依法成立或者明确公路企业法人,该公路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也可由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企业法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本办法招投标条件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依法核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的招标方式,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招标投标活动;市、县(区)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市、县(区)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收费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经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均可参与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法人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