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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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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3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统计、审计和监察部门分工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属于保障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保障对象:

  (一)申请时已在我市以外地区居住(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一年以上的;

  (二)申报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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