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函[2005]161号
【发布日期】 2005-11-23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
苏州国税函[2005]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加强异地总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所属异地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
  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苏州所属各市、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