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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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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3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工作要求,推进税收管理员工作在北京地税系统的深入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具体操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地域、分行业、分类型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高、税收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列编的税源管理所或地区税务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设立税收管理员。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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