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业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10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加强水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的涝池、蓄水池的水,归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州境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保护植被,植树种草等涵养水源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沙化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损坏水环境和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监督。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州、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镇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与当地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环境影响评价,按流域和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由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