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 第27号 《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已经2005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萍乡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稽查制度,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总稽查,负责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以书面(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和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按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书或者记录的申请笔录,应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复议申请收文证明》。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六)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受理;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虽然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但人民法院没有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三)对符合规定,应由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