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第三条 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