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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新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新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低保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日常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县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经贸、城管、教育、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社区居委会受低保管理机关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家属居住在农村,又不便由当地乡镇(办事处)民政办或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受低保管理机关委托,由其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和上年度省人均补差金额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第五条 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2元/月)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县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变动,按照《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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