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县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投资决策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制定颁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实行按项目性质分类管理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投资决策机制的改革 1、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城市景观、城市绿化、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按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附件1),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比照前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其他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手续,是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依据。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项目备案范围等方面进行备案确认,为企业自行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引导,作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把握产业政策的基础。 我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委和县经委。县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除此之外的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均由县发改委办理。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1、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属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属国家和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业主向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需核准的项目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审查确认意见; (5)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6)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7)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国家和市级核准的项目,(1)、(2)、(3)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4、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一次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超过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5、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回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6、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核准文件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7、应当核准而未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者申报后未被核准的项目,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水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1、凡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备案。投资备案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2、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向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资料(附件2),并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企业决定投资的有效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行业要求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意见(复印件); (5)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3)。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单位作出说明。 4、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5、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如超过2年仍未开工,投资项目自动销号。 二、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一书三证”管理。 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首先由项目单位向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必要文件。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建设程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一书三证”。投资项目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一般城镇(村)建设用地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实行按项目配土地的原则。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再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对须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没有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审查未通过的,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未经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向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核准,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三)加强环保安全监管 任何新建、扩建、迁建、改建以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危化行业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手续,并由对应的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安全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之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预评估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对应的环保、安全审查。按规定不需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当及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安 |